卫生部制定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:设控烟监督员

发布: 2008-9-07 17:27 |  作者: webmaster |   来源: 卢湾区政府 |  查看: 8次

 

 

来源:卫生部   2008-3-21

 

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,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,根据世界卫生组织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第8条履约准则——《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》要求,卫生部、全国爱卫办组织制定了《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(试行)》,并要求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。

 

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(试行)

 

  一、成立控烟领导组织,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;

 

  二、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;

 

  三、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,室内完全禁烟;

 

四、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;

 

五、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;

 

六、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;

 

七、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;

 

八、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;

 

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:

 

九、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、方法和技巧,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;

 

十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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